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朱建勇利用事先获悉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然后篡改了密码,并使用陆、赵夫妇的资金和股票,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5月16日,朱建勇再次作案时被当场发现。按照股票成交平均价计算,用首次作案时该账户内的股票与资金余额,减去案发时留有的股票与资金余额,朱建勇共给陆、赵夫妇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19.7万余元。朱建勇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陆、赵夫妇的经济损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的陈述,证实他们于2002年5月15日发现,自己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密码已被篡改,4月下旬至5月16日该账户内还进行过股票交易,而这段时间里,他们没有进行过股票交易,也没有委托别人进行股票交易。
2.证券营业部管理人员樊桂林、金文的证言和证券营业部客户账户信息资料,证实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该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其密码已于2002年4月29日通过该营业部中户室112站点的电脑被修改;此后直至5月10日,有人多次通过该营业部中户室66、112、182、202站点的电脑,利用修改过密码的股票交易账户买卖股票。5月16日上午,又有人在该营业部中户室182站点朱建勇专用的电脑上,进入修改过密码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3.证券营业部中户室股民戚福兴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16日上午,只有朱建勇一人在中户室182站点的朱建勇专用电脑处操作。
4.被告人朱建勇的供述,内容是其因对陆正辉有意见而图谋报复,利用获悉的密码于2002年4月29日在证券营业部中户室112站点的电脑上登录陆、赵夫妇的股票交易账户,进入后就修改了密码,此后直至5月16日在该账户高进低出买卖股票都是其故意所为,目的是想使陆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5.证券营业部提供的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陆正辉、赵佩花夫妇账户内发生的股票买卖交割单、交易情况汇总表,以及此段时间内的股票行情,印证了朱建勇的上述供述。
6.证券营业部提供的股票交易损失汇总表,不仅印证了朱建勇关于在陆正辉、赵佩花夫妇账户内高进低出买卖股票的供述,还证实该账户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达197924.78元。
7.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情况证明、朱建勇于2002年5月16日、17日书写的亲笔供词,证实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朱建勇作案时被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
8.被害人陆正辉的陈述、退赃单据和被告人朱建勇的供述,证实案发后,朱建勇赔偿了陆、赵夫妇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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