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2001年12月14日,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汇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草签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浙江省玉环县坎门湾风景区总体开发规划(草案)》一期投资的海景花园小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5元,总额为 4400万元”。同年12月18日,渝汇公司汇入浙江省玉环县坎门渔港开发中心100万元,该中心确认收到该笔款项;2002年10月17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财政局 1120万元;同日,渝汇公司又汇入玉环县财政局200万元;次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财政局300万元;同年11月14日,渝汇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关于将应退土地转让金转为土地挂牌保证金的报告》,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转为挂牌竞买保证金;同年 11月18日,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王伍勇书面同意转为保证金;同年11月20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280万元,同日,国土局出具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据;同年11月22日,该款项进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帐户;同年11月21日,渝汇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价为5100万元。
  2002年11月20日,国土局将“玉环海滨新城金港湾(即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挂牌出让底价为5700万元,计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的底价函保存在玉环县公证处。
  2002年11月2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接到举报称国土局在当日坎门渔港金海湾土地挂牌出让中有不规范、暗箱操作行为后,查明该宗土地正在上报审批而未获批准,要求国土局在未经依法批准前停止挂牌。同年11月22日,国土局分别向时间公司、渝汇公司发出了《关于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玉环海滨新城金港湾,即开发编号为 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未经省厅批准前,不得进行挂牌出让。故本局停止对 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的挂牌出让,若重新挂牌,另行公告。”同日,国土局将 2000万元退还给时间公司。时间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和款项后,于同年12月6日发给国土局《关于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通知的复函》,认为“贵局的发布公告及接受挂牌押金和我公司挂牌报价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局擅自停止挂牌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我公司现要求贵局恢复挂牌,将该幅土地依法出让。若贵局一意孤行,我公司将依法要求贵局双倍返还挂牌押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请贵局在收到函后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我公司将依法对贵局提起诉讼。”
  另:一审法院根据时间公司的申请,于 2003年5月22日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处)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2002年11月20日挂牌出让底价为5700万元的函件的真实性,即该函件上的打印字体及函件上国土局的印章是否系2002年11月20日或在此以前所写、所盖;2.2002年11月21日“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上打印字体、书写字体和渝汇公司的印章是否在2002年11月21日或在此以前所写、所盖。2003年6月27日,司法鉴定处发了退卷函,结论为“样本材料不足,且鉴定技术条件限制,故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双方对该函件无异议,但时间公司认为应送更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故再次提出申请。
  2003年1月9日,时间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11月7日,国土局在《玉环报》上刊登出《挂牌出让公告》,载明经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挂牌出让开发编号为2002-005号,面积25.9434公顷,用途为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公告的要约,时间公司于2002年11月 20日向国土局提交了注册资金为10089万元的营业执照副本,并交纳了挂牌押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