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在淄博市周村区骗乘杨延寿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邹平县长山镇附近时,杨保营三人对杨延寿拳打脚踢后将出租车抢走,该车价值17500元。
2002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在德州市华联商厦附近骗乘陈培友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商河县玉皇镇附近时,三人用绳子将陈培友捆住并对其殴打,劫走陈培友现金40余元及出租车,该车价值27500元。
2002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在河北省黄骅市骗乘张绪义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车,行至庆云县河堤附近时,吴润鹏从后面搂住张绪义的脖子进行抢劫,张绪义脱身逃走,张绪义的出租车被劫走,该车价值15225元。
2002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驾车在张店海燕歌舞厅门前,将田茂云劫持到车上,用宽胶带将田茂云的眼睛、双手缠住,并将其绑架至惠民县一旅馆内拘禁。当月13日,杨保营三人胁持田茂云到张店,从田茂云存折中取现金5000元后将其放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陈培友、张绪义、杨延寿的陈述,证实各自出租车被抢的具体情节。
2.山东省张价认字(2002)第41号、第75号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证实被抢车辆的价值。
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1999)乐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杨保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田茂云陈述,证实2002年1月11日23时许被杨保营、吴润鹏、李波绑架至惠民县一旅馆内,后被胁持到张店取出5000元的经过。
5.杨保营、吴润鹏、李波的供词,三人所供互相印证,并与其他证据吻合。
另查明,2001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润鹏纠集韩华宝、胡涛、宋宗勇、闫康亮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棍在惠民县小郭村王玉寿家中,无故殴打在此修车的赵春良、张建军、王树强等人,致其三人受轻微伤,并砸坏王玉寿家的房屋门窗、电视机等物,价值1195.52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玉寿、王树强、赵春良、张建军的陈述,证实各自被打的经过。
2.惠民县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春良、张建军、王树强系钝器打击形成轻微伤。
3.山东省惠价认字(2001)第41号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证实被砸物损失价值1195.52元。
4.吴润鹏的供词,承认其所犯罪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充分的证据,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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