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
【裁判摘要】
根据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营。1999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润鹏。
被告人:李波。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犯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2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7日,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多次以骗乘出租车为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共抢劫出租车3辆,价值6万多元,并抢劫现金40多元。此外,杨保营、吴润鹏、李波还于2002年1月11日晚绑架他人,获现金5000元。吴润鹏于2001年1月初纠集韩华宝、胡涛、宋宗勇、闫康亮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他人住处无故打人,并砸坏门窗、电视等物品,价值共计11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杨保营、李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吴润鹏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保营、吴润鹏、李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供认。
被告人吴润鹏的辩护人辩称,吴润鹏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在本案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属从犯,归案后能有很好的认罪态度,并有悔改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波的辩护人辩称,李波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是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