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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使用“哈啤”为商品特有名称所作的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文案、报纸宣传广告以及因特网上的广告,以“哈啤”为名称举办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宣传海报,用以证明原告曾对“哈啤”这一名称进行过大量广告宣传。
  6.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用以证明媒体和其他商家在自己的报道和宣传中,也将原告的商品称为“哈啤”。
  7.商标注册证3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哈啤”进行的商标注册。
  8.市场认知情况调查2份,用以证明市场认同“哈啤”就是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
  9.产品实物9种、发票12份、证人证言、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哈啤”这一名称,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投诉书、协查函、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单、“关于侵犯‘哈啤’合法权益的情况报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限期整改通知书、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扣留清单、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哈尔滨市工商局曾要求各地工商局协查“哈啤金酒”的侵权情况,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行政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对被告生产的“哈啤金酒”、“哈啤豪酒”进行过行政处理。
  11.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用以证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的费用依据。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哈金”商标的申请日是2002年9月26日,现已经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为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2类。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样本,用以证明被告是于2002年10月23日,经与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使用“哈金”商标。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12日备案。在使用“哈金”商标的商品上,有被告的厂名、厂址、电话,不构成对原告侵权。
  3.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用以证明“哈豪”商标是由申请人李云峰于2002年1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正式受理。2002年12月31日,李云峰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同意被告使用“哈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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