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热电厂和供热公司答辩称:热电厂和供热公司是本溪市政府投资的直接受益人,依法享有热电厂工程建设的全部资产,也应承担该工程建设的全部债务。对尚欠化建公司工程款无异议,并愿意承担全部偿还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化建公司、本溪市政府、热电厂、供热公司对尚欠的工程款9687813.45元均无异议,热电厂和供热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该欠款的给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筹建处与化建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工程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溪市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应当给付。关于本溪市政府答辩称其没有与化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欠款债务的问题,因集中供热工程系政府设立的专项工程,其立项、机构组建、资金来源等均由本溪市政府决定和实施,工程承包合同也是由本溪市政府设立的筹建处与化建公司签订,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均为筹建处,而筹建处作为本溪市政府的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由本溪市政府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并承担工程欠款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本溪市政府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在化建公司承建热电厂建设工程的施工中,热电厂参与了本溪市政府与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工程竣工后,本溪市政府的筹建结果已全部实物转化为热电厂,热电厂和供热公司作为本溪市政府投资的受益人,表示愿意承担给付全部工程欠款的义务,故热电厂和供热公司应当与本溪市政府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义务。
  关于化建公司诉请本溪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6959164.51元的问题,因其源于化建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关于化建公司请求本溪市政府给付因垫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2668104.90元问题,因其诉讼请求第二项给付工程款利息系全部欠款利息,故此项请求属重复计算,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溪市政府、热电厂、供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化建公司尚欠工程款9687813.45元;(二)本溪市政府、热电厂、供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化建公司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01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化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849元,本溪市政府承担63930.50元,热电厂和供热公司共同承担63930.50元,化建公司承担33988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