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再胜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胜源公司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脐带血不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血液(即用于临床的全血或成分血);上诉人并未采集脐带血,只是依照工商核准从事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业务;未将储存的干细胞用于临床;自体干细胞储存与临床用血安全无关。请求撤销卫生局的第381号行政强制决定。
卫生局答辩意见是:
献血法、管理办法不仅适用于对血站的管理,也适用于对血液采、供、用的管理,再胜源采集脐带血、提取干细胞并用于临床治疗的行为,属于
献血法和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被诉卫生行政强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脐带血是否属于
献血法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调整范围,卫生局依照
献血法及有关行政规章对再胜源公司采集、储存脐带血的行为是否有管理职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血液的采集、分离等环节关系到人的健康与生命。根据
献血法第
八条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专门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献血法第
八条及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血液的采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献血法第
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处理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这说明,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故本案中卫生局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