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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裁判摘要】
  根据献血法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都构成违法,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原告: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志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局局长。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第381号卫生行政强制决定,认定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胜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再胜源公司作出取缔、没收YSD-35-125液氮生物容器3只、YSD-35-200液氮生物容器1只的卫生行政强制决定。再胜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医学理论及卫生部文件的有关规定,脐带血不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血或者成分血;我公司从事的是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和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并非开设血站。卫生局适用管理办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再胜源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再胜源公司系经批准从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业务,其没有非法经营行为。
  2.世界卫生组织文件资料《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用以证明脐带血不属于临床用全血,并非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血液。
  3.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以证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不属于该文件所规定的成分血,因而亦非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血液。
  4.《关于加快健全中国造血干细胞库的建议》,用以证明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法规所涉及的仅仅是公共库,为自体进行干细胞储存服务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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