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建化公司亦未作书面答辩,庭审质证时答辩称:1993年水泥厂即已更名为建化公司。保证合同和催收通知书上加盖的水泥厂公章均系作废的公章,不能产生对建化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院二审除对一审认定的贵州省中行与东方资产南宁办债权转让和水泥厂公章宣布作废部分的事实不予认定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1999年9月15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载明,舞阳神公司以其有关财产作为对拖欠凯里市中行的贷款(总计2436万元,其中162万元为中国银行总行息转本)及利息的偿还保证。2000年3月12日,凯里市中行给舞阳神公司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载明,舞阳神公司尚欠贷款本金含息转本1615403.39元。舞阳神公司在该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同年5月25、26日,凯里市中行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向舞阳神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和债权确认通知单上载明:贵州省中行将其享有的舞阳神公司债权本金24355403.39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东方资产南宁办,其中包括本金余额为11615403.39元的一笔债权。舞阳神公司分别在三份通知上均加盖了公章。同年6月22日,贵州省中行与东方资产南宁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载明:贵州省中行将截至2000年3月31日对舞阳神公司享有的债权24355403.39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东方资产南宁办。其所附债权转让清单载明有一笔借款本金为11615403.39元的贷款。
2000年10月18日,镇远县政府与以文义长为代表的青溪酒厂新股东签订青溪酒厂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协议书,约定:镇远县政府愿意将青溪酒厂产权转让给文义长等(不含土地和商誉性无形资产),经评估青溪酒厂净资产1793.7万元,优惠15%,实价1524.7万元,由该厂正式职工199人认购,净资产全部认购结束,镇远县政府以货币价值形态收回财产所有权,文义长等以实物形态取得财产所有权。青溪酒厂改制前所有债务8494.9万元(包括农行贷款本息、欠税以及部门欠税等)由文义长等承担。土地使用权暂不作价转让,待评估后再行确定转让价。2000年12月31日前,文义长等按国家规定缴纳使用税费。商誉性无形资产暂不评估,由文义长等每年缴纳10万元无形资产使用费。镇远县政府和青溪酒厂新股东代表文义长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资产评估负债8494.9万元中,未包括青溪酒厂为舞阳神公司4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形成的本案所涉债务。
1993年2月24日,建化公司镇建化(93)第5号《建化公司公告》载明:水泥厂经批准改组为建化公司,从1993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建化公司新印鉴,旧印鉴同时作废,原水泥厂债权债务及业务往来关系,全部由建化公司承担。但建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依法对外进行了公告。1999年12月3日出具的(2000)凯公证字第07号公证书载明,凯里市中行工作人员当着公证员面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发给建化公司经理王义。王义在该公证书背面所附给舞阳神公司的逾期贷款通知上签收。二审庭审时,建化公司认可王义1998年以后为其公司经理。2000年8月22日,东方资产南宁办向水泥厂发出逾期贷款担保催收通知书,要求其承担舞阳神公司272万元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水泥厂在该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