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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总行、贵州省中行、凯里市中行与油脂厂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和与青溪酒厂、东峡电厂、红旗发电厂、水泥厂、兴达冶炼厂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国银行总行、贵州省中行、凯里市中行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但油脂厂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对该几笔借款,有证据证明东方资产南宁办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了催收。因舞阳神公司系油脂厂变更名称而来,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舞阳神公司应向中国银行总行、贵州省中行、凯里市中行依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东方资产南宁办起诉提出中国银行总行将本金1000万元进行息转本增加为11615403.39元,因其未提供相关依据,且主债务人舞阳神公司对此不予承认,故该院对此不予确认。由于1994年4月29日,油脂厂与中国银行总行、贵州省中行、凯里市中行签订了以该厂处理50吨精炼油设备为《中国银行人民币三级联贷借款合同书》项下的1572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抵押合同;1994年11月7日,油脂厂与凯里市中行签订了以该厂的发油房及设备、东风汽车、招待所、蕉溪办公楼、污水处理站为《出口商品短期借款合同》项下的27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抵押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之规定,该抵押关系成立。且双方其后又对上述抵押物品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东方资产南宁办对以上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1995年10月9日、12日、15日,油脂厂与凯里市中行签订了分别以该厂的精炼车间、1号库房及浸出车间厂房、设备、检化楼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4、65、6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50万元、150万元和13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品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为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以上物品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东方资产南宁办对以上抵押物品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青溪酒厂、东峡电厂、红旗发电厂、水泥厂和冶炼厂的担保行为均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其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其所签保证合同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根据上述规定第11条、第29条之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因东方资产南宁办对上述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上述保证人应当依约对东方资产南宁办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由于《人民币“三级联贷”担保协议》中对青溪酒厂、东峡电厂和红旗发电厂的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根据上述规定第2条之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青溪酒厂、东峡电厂和红旗发电厂应当在舞阳神公司的财产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在各自承诺的保证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东方资产南宁办要求该三家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由于青溪酒厂改制为青酒集团后,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无偿取得了青溪酒厂的资产,故东方资产南宁办主张青酒集团应当承继青溪酒厂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予以驳回。因青溪酒厂已被注销,其债务的承担,东方资产南宁办可另案解决。红旗发电厂被电力公司兼并后,其债务应当由电力公司负责清偿。水泥厂于1993年即已经被撤销,且其公章亦被宣布作废。因此,1994年10月5日,水泥厂为油脂厂向凯里市中行272万元贷款盖章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与建化公司无关。建化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成立。该笔借款应由谁承担保证责任,东方资产南宁办亦可另案解决。因兴达冶炼厂与冶炼厂只是名称变更关系,故兴达冶炼厂应当承担原冶炼厂的债权债务,兴达冶炼厂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舞阳神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方资产南宁办227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东方资产南宁办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东峡电厂在舞阳神公司及其处理50吨精炼油设备抵押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对572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三、电力公司在舞阳神公司及其处理50吨精炼油设备抵押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对6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四、兴达冶炼厂在舞阳神公司发油房及设备、东风汽车、招待所、蕉溪办公室、污水处理站等抵押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对272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东方资产南宁办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589.92元,由舞阳神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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