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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7年2月8日、1998年2月19日、1999年3月5日、12月1日、2000年3月12日、11月6日、2001年4月20日向舞阳神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舞阳神公司均予签收。
  5.1995年10月15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7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凯里市中行向舞阳神公司发放贷款130万元,月利率12.06‰,期限为9个月,自1995年10月15日至1996年7月15日。同日,舞阳神公司与凯里市中行签订编号为1995年凯中银信字第67号的抵押合同约定:油脂厂以其公司的检化楼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该抵押未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凯里市中行、东方资产南宁办分别于1997年2月8日、1998年2月9日、1999年3月5日、12月1日、2000年3月12日、2001年4月20日向舞阳神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舞阳神公司均予签收。
  另查明:1993年3月,水泥厂更名为镇远县建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建化公司),水泥厂公章同时宣布作废。1996年8月冶炼厂更名为兴达冶炼厂。红旗发电厂后被黔东南州地方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兼并。
  2000年9月13日,镇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远县政府)以镇府函[2000]2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溪酒厂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同意青溪酒厂进行改制。该批复所附青溪酒厂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载明:青溪酒厂的改制本着“国家转让产权、企业转换机制、职工转变身份”的要求,由青溪酒厂在职正式职工全额出资购买青溪酒厂国有净资产,将青溪酒厂从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东承担(由改制后企业承担),企业实行资金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按劳动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青溪酒厂净资产转入收入,纳入镇远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经评估,青溪酒厂总资产为10288.6万元(不含土地和商业性无形资产),总债务为8494.9万元,净资产为1793.7万元(不含土地和商业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再确定转让价,未转让前由新企业无偿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超过此时间如仍未转让,新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交纳使用费至转让成立之时止。商誉性无形资产暂不评估,新企业每年向政府交纳10万元租金。以后评估按2000年2月底实价转让,此后新增部分归新企业。以文义长为主的新企业股东支付了相应对价,取得了青溪酒厂除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了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酒集团)。同年10月28日青溪酒厂被镇远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以上贷款共5笔,总计金额为2274万元,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6月22日,贵州省中行与东方资产南宁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5笔债权共计2274万元转让给东方资产南宁办。2002年7月5日,东方资产南宁办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舞阳神公司偿还欠款24355403.3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00年3月31日为9078563.56元),东方资产南宁办对舞阳神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青溪酒厂、建化公司、冶炼厂、东峡电厂、电力公司分别在其保证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舞阳神公司负担。一审中,东方资产南宁办以青酒集团系青溪酒厂改制成立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青酒集团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青酒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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