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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1999年12月26日,开发银行和信达合肥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开发银行对化工厂截止1999年12月20日贷款本金余额1028万元和应收未收利息1875538.01元,合计债权为12155538.01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1999年12月21日,开发银行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化工厂合同项下债权已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化工厂在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2000年1月19日,开发银行在《安徽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化工厂、六药厂其债权转让和担保权利转让事宜。
  1997年12月31日,化工厂与建行淮南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824万元,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和生产周转,借款期限自1997年12月23日至2000年10月22日,借款利息为按月息8.19‰计算,按季结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淮南支行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化工厂未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11月18日,建行淮南分行与信达合肥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两笔借款本息9341482.44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1999年11月8日,建行淮南分行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化工厂在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
  2001年7月12日,信达合肥办事处就上述三笔贷款向化工厂、六药厂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和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同年7月31日化工厂、六药厂分别在通知的回执上盖章确认。2003年6月19日,信达合肥办事处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债务人化工厂、担保人六药厂立即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义务。
  另查明:1997年11月1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以淮府秘(1997)154号文,同意六药厂的全部资产通过整体划拨方式进入中国医药(集团)公司,成为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4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办(1998)19号文批复,同意中国医药(集团)公司以国有资产整体划拨方式接收六药厂,并成为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经验资,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止,六药厂资产总额为79605196.08元,净资产为28031450.17元。另据医药集团公司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反映,医药集团公司已将六药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医药集团公司的出资投入到新设立的企业中。1998年11月,中国医药(集团)公司从中央直属企业和政府部门脱钩后,变更为医药集团公司。
  信达合肥办事处于2003年8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化工厂偿还借款本金1902万元、利息11397614.46元;请求判令六药厂承担本金1028万元、利息5113121.3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医药集团公司在六药厂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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