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自1891年就在荷兰注册,之后又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注册。飞利浦公司花费巨资维护该商标,使其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财产之一。被告认为:1.争议域名的前7个字母与被告的PHILIPS商标完全相同,易引起混淆。2.被告从未授权原告在其网站上使用PHILIPS商标及标语,原告无视被告发出的要求其停止使用争议域名的信函,继续使用这个争议域名,而原告并未因使用这个域名而被普遍认知,其对这个域名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3.原告不仅使用包含PHILIPS商标的域名开通自己的网站,还在该网站上复制被告网站主页样式,销售被告的“通讯及视像保安系统”产品和推广相关的服务,甚至把被告享誉全球的服务标语“let’s make things better”(让我们做得更好)也拿来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另一个中文网站philipscss.com.cn上的内容,与这个网站相同。在明知PHILIPS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形下,原告仍注册并这样使用包含PHILIPS商标的域名,其恶意是明显的。4.WIP0专家组的审理,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都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综上,原告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被告的商标权,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标,在世界近150个国家获得注册。1980年,PHILIPS商标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135046。“1et’s make things better”是飞利浦公司在全球使用的宣传标语。飞利浦公司下设CSI(Communication,Security & Imaging)部门,该部门开通的网站,其对应的域名为philipscsi.com。
原告蒋海新是上海新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飞利浦保安及通讯系统特级经销商授权,获准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营飞利浦通讯保安及视像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和维修业务。2002年3月1日,蒋海新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并使用这个域名开通了对应的英文网站。在2002年9月28日打印的该网站首页页面上,居中标有“Communication,Security & Imaging”字样,左上角设有“ABOUT PHILIPSCSI”的链接,右上角标有“let’s make things better”字样,右边设有“CSI NEWS”栏目,下端注明版权所有人为新屋公司。
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对申请人飞利浦公司的投诉作出的裁决认为:1.争议域名philipscis.com与申请人(本案被告)拥有权利的商标(PHILIPS)完全或混淆相似;2.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在争议域名中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3.被申请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据此裁定:争议域名philipscis.com转移给申请人。原告蒋海新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域名注册机构现已暂停执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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