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
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
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平。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国平犯挪用单位资金罪,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在任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5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的15万元款转入海南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用于炒股,至今未还,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国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炒股是经福涌公司开办单位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平同意,是为公司炒股,且从股市上提取的款项也由公司支配,故不构成犯罪。刘国平的辩护人提出:福涌公司是刘国平之兄刘福平的私营企业,刘国平用公司款炒股是刘福平安排的,刘国平从股市上提取的现金都用于公司日常开支。起诉书指控刘国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其无罪。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国平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茜将三晋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
另查明:福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人刘国平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三晋公司是由山西高校铸造总厂(以下简称高校铸造厂)与深圳马安山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年7月12日注册设立,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内联),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晋中职中也是由高校铸造厂申请成立。高校铸造厂原名山西高校铸造试验厂,该厂是由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地区师范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晋中师专)于1989年6月10日申办,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主管单位原为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师专,后变更为中都建筑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