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南昌交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双方协议中的付款义务,该款由于被申请人其它案件的关系被法院冻结直至划走,责任不在申请人。原判决没有认定本案1000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重要事实,没有采纳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存款并划拨是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主张,判令申请人再支付1000万元给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答辩称:导致被申请人不能支取存款的原因和责任在南昌交行,南昌交行无理拒付被申请人存款的行为,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南昌交行未按“存款支付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南昌交行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南昌交行伪造进帐单和收款通知,构成重大欺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和执行被申请人的股民保证金及存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下属青化分理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并存入款项用于结算,双方已经形成真实的存款关系。存款纠纷引起原因系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主任等人挪用部分存款,南昌交行拒付存款引起纠纷,双方在解决纠纷中于2000年2月17日自愿达成“存款支付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应认定有效。2000年5月31日,南昌交行将1000万元本金及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存款帐户内,有进帐单、对帐单、计付存款利息清单、分户帐为凭,应当认定南昌交行已经履行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1000万元本息的付款义务。该笔款项被冻结并最终被扣划1000万元到武汉交行的帐户,以抵偿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总公司海南赛格公司所欠的武汉交行的债务,是南昌交行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的义务。南昌交行既已完成了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付款义务,不应再向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支付1000万元,南昌交行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关于南昌交行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未付款的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查明南昌交行将1000万元本金和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存款帐户,但未予认定南昌交行履行了1000万元的付款义务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答辩认为南昌交行伪造进帐单和收款通知,构成重大欺诈,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另,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答辩认为被执行的款项系股民保证金一节亦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