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提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
负责人:刘茂贵,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绍钧,北京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交易营业部。
负责人:吴雅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涛,该单位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建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下称南昌交行)为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支付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1年8月6日作出(2001)民二监字第2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0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开立单位存款帐户,帐号60500371000832,当天以支票转帐存入人民币2000万元。后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用该帐户进行业务结算,截止2000年1月16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余额尚有1200余万元,同年1月17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办理转帐业务时被南昌交行拒付。同年1月19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昌交行立即支付其存款12706708.35元及利息。2000年2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存款支付协议,约定:1.截止2000年2月16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设立的银行存款帐户(帐号60500371000832)中存款余额为12661153.05元。2.鉴于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存款纠纷引起原因是交行青化分理处主任等人挪用部分存款,因此南昌交行必须在二个月内(时间从本协议生效日算起)付清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的上述全部存款及利息。其中:在2月18日前付本金2661153.05元;在4月17日付本金1000万元;同时在4月17日付清全部利息(利息按银行同业往来计息)。3.如南昌交行未按本协议第2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南昌交行赔偿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南昌交行支付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本金2661153.05元。2000年4月17日,南昌交行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清余款。2000年5月31日,南昌交行将1000万元本金及102428.43元利息划入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在南昌交行青化分理处的存款帐户内。在划入的当天,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下称武汉交行)的申请,冻结了该笔存款。6月1日,南昌交行将上述款项进帐单、对帐单、计付存款利息清单送交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因存款被冻无法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