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依据的评估报告,如果存在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或评估人未依法取证等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应认定行政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丰浩江等17人(名单略),均为广东省东莞市东纵大道18号商铺的业主。
诉讼代表人:李伊凡。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朱川,该局局长。
第三人: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孔,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丰燕芬、周炳坤、张淦林、刘发枝,均为广东省东莞市东纵大道18号商铺的业主。
2002年8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东莞市规划局)根据东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申请,对位于东纵大道18号24个商铺私有房产的拆迁安置事宜作出东规行裁(2002)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拆迁裁定)。主要内容包括:(1)东纵大道18号24个铺位的拆迁按如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若被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则由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拆迁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各被申请人;若被申请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按拆迁房屋面积与该地新建商铺以1:0.6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双方不需补偿差价;若按拆迁房屋面积与该地新建商铺以1: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则双方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2)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商铺营业损失费给被申请人,具体标准按房屋拆迁公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按月以80%计算补偿,期限为半年。(3)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费1000元/铺给被申请人。(4)建筑物内部装修补偿按市有关标准给予经济补偿。(5)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被申请人必须迁出东纵大道18号24个铺位,这些房屋应由申请人拆除。丰浩江等17位业主不服拆迁裁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上述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在委托主体、使用条件和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适用法律错误,且《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和鉴定人身份等没有经过原告质证,其裁决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东莞市规划局作出的拆迁裁决及广东省东莞市华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作出的华联评字(2002)25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