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以《想情郎》为代表的音乐曲调,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的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赫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赫哲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故在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赫哲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郭颂、中央电视台关于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因本案一审中赫哲族乡政府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乌苏里船歌》乐曲属于改编作品,且郭颂也对此进行了答辩,故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对《乌苏里船歌》乐曲是否属于改编作品进行了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未明确赫哲族乡政府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一节,有不妥之处,但并不属于上诉人郭颂、中央电视台所称的“判非所诉”。
本案二审期间郭颂提供的四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其内容并不能证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的鉴定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故不予采信。一审中虽然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但经过法院准许,以书面形式答复了当事人的质询,并不属于程序不当,故对郭颂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的鉴定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所指的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在本案中,根据鉴定人关于《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的主题曲调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以及《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相比又有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的事实,《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应系根据《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乌苏里船歌》乐曲的中部是展示歌词的部分,且在整首乐曲中反复三次,虽然《乌苏里船歌》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新创作的内容,且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但就《乌苏里船歌》乐曲整体而言,如果舍去中间部分,整首乐曲也将失去根本,因此可以认定《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系整首乐曲的主要部分。在《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系改编而成、中部又构成整首乐曲的主部的情况下,《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郭颂关于《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乐曲存在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且在表达上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的上诉理由,并不能否定《乌苏里船歌》的乐曲基本保留了赫哲族民歌基本曲调的事实,郭颂在上诉中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做的鉴定与事实不符和关于《乌苏里船歌》全曲不应认定为改编作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的陈述虽然已经表明《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音乐元素创作的歌曲,但主持人陈述的本意仍为《乌苏里船歌》系郭颂原创与事实不符。中央电视台对其工作人员所发表的与事实不符的评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影响,原审法院判决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更正声明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