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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一、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二、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三、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
  四、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给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
  五、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郭颂、中央电视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郭颂上诉的理由是:(1)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2)一审判决存在“判非所诉”的问题;(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的鉴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问题;(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中央电视台上诉的理由除与郭颂的(1)、(2)部分相同外,还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如《乌苏里船歌》的署名确有不当,将停止传播错误的信息,但不应承担刊登声明、支付原告诉讼费用等侵权法律责任。
  赫哲族乡政府、北辰购物中心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期间,郭颂为了证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鉴定人员的推荐及鉴定结论的最终形成等方面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提供了郭颂的代理律师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名誉会长吴祖强的调查笔录以及该协会常务理事徐沛东、赵季平、张丕基出具的书面证言。4位证人表示不知道3位鉴定人的推荐及最终确定以及讨论鉴定结论的事宜。郭颂还提交了2003年1月26日由中国轻音乐协会和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继承发展民族民间音乐创作研讨会》上的专家论证意见,以证明音乐界权威专家与鉴定结论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赫哲族乡政府同时提交1个新的证据以证明鉴定结论是正确的。该证据是黑龙江省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VCD复制品,节目包括对《乌苏里船歌》的曲作者之一汪云才的采访,汪云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歌曲的序唱是赫哲族的原始资料、原始唱法,是赫哲族吴进才唱的伊玛堪;歌曲创作源于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歌曲,是赫哲族音乐。郭颂也向法院提交了汪云才的书面申明意见,以证明上述VCD中涉及汪云才被采访的部分内容是不真实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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