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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关于《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曲调是否是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问题。《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创作手法再度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享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其在《乌苏里船歌》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被告郭颂也并不否认在创作《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时使用了部分《想情郎》曲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鉴定结论也表明该音乐作品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应认定《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中央电视台关于《乌苏里船歌》属原创作品的主张,不予采纳。
  以《想情郎》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但是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应当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郭颂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的演出中对主持人意为《乌苏里船歌》系郭颂原创作品的失当的“更正性说明”未做解释,同时对相关出版物中所标注的不当署名方式予以认可,其行为是有过错的。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主持人发表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中央电视台作为演出组织者,对其工作人员就未经核实的问题,过于轻率地发表议论的不当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影响。被告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载有未注明改编出处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出版物,应停止销售行为。但北辰购物中心能够提供涉案出版物的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其特殊性,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郭颂、中央电视台、北辰购物中心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消除影响,还应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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