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赫哲族是一个世代生息繁衍在我国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想情郎》是一首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最具代表性的民间曲调,该曲为只有四句曲调的萧曲,现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第一次被记录下来是20世纪50年代末。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其的鉴定结论为:“1.《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录制记录上载明:“录制:(19)63年12月28日;名称:《乌苏里船歌》;时间:3分20秒;作者:东北赫哲族民歌;演播:黑龙江歌舞团郭颂;伴奏:武汉歌舞剧院乐队。”1964年10月,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红色的歌》第6期刊载了歌曲《乌苏里船歌》,在署名时注明为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000套作为礼品赠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主办者进行了商业销售。
另查明,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其中包括郭颂演唱的民歌专集录音带《世纪中华歌坛名人百集珍藏版·郭颂》、郭颂向法院提交的《(歌声中的20世纪)——一百年中国歌曲精选》及1979年以来刊登《乌苏里船歌》的部分刊物,署名方式也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原告用于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为3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2)《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曲调是否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关于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告作为依照
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
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关于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