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著作权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傅刚,该乡乡长。
被告:郭颂。
被告:中央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该台台长。
被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铁林,该中心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赫哲族乡政府)因与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北辰购物中心)发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应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1999年11月12日,在“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晚会上,中央电视台称《乌苏里船歌》系汪云才、郭颂创作而非赫哲族民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此后,该晚会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乌苏里船歌》的侵权CD、图书和磁带,亦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1)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其侵犯行为做出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8305.43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指控被告对《乌苏里船歌》曲调的著作权侵权,而不涉及该音乐作品的歌词部分。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赫哲族文学艺术概况》1958年刊载的《想情郎》曲调、1959年《歌曲》刊载的《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歌曲、1965年《歌曲》刊载的《一直唱到北京去见毛主席》、1979年《黑龙江民歌》刊载的《我的家乡多美好》、1997年《中国民间歌曲集成·黑龙江卷》刊载的《嫁令阔》音乐作品,用以证明上述作品均为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的基本曲调与上述曲调相同。
2.证人吴明荣、张志权、尤志贤、王永厚的证言,用以证明《想情郎》是赫哲族广为流传的民歌,《乌苏里船歌》是根据该民歌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