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CREEN VALLEY(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MANAGEMENT LTD.)。
法定代表人:郝晓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云鹤,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绿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皓,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翔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郝晓荧。
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绿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绿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谷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上海鑫达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郝晓荧股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高晓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7年3月20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假日别墅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上海华申文化娱乐服务公司出资 200万美元,外方加拿大英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英明公司)出资800万美元。由于外方资金未到位,1990年9月5日,上海假日别墅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予以变更,其中中方出资750万美元,外方出资 250万美元。同日,上海华申文化娱乐服务公司与香港凯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凯怡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香港凯怡公司购买上海华申文化娱乐服务公司在上海假日别墅有限公司中55%的股份(550万美元)。该股权转让经上海假日别墅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同月15日,上海假日别墅有限公司的合资主体和出资比例予以变更,其中中方上海华申娱乐服务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外方加拿大英明公司出资250万美元,外方香港凯怡公司出资550万美元。1991年 2月12日,上海假日别墅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进行名称变更登记为上海绿谷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