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1月1日,原告浮山航运公司所属“浮山”轮的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向被告青岛人保公司投保,青岛人保公司同日出具了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船舶为“浮山”轮;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期限为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船舶保险条款》承保;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免赔金额为2500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
  在《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中,对“碰撞责任”的规定是:
  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1997年5月31日,从澳大利亚运载16.5万吨矿石的“继承者”轮到达青岛,请求入港。由于青岛港主航道在35°56′39″N120°28′27″E处有一水深16米的浅滩,故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青岛海监局)指示“继承者”轮应于6月3日1500时左右趁高潮过浅滩,到检疫锚地下锚。1550时,“继承者”轮刚通过浅滩,改航向283°为230°准备进入检疫锚地时,“浮山”轮由引航站以航向105°出港,距“继承者”轮3海里。1603时,“继承者”轮左舷距锚泊在检疫锚地的“加乐”轮2.8链,右舷距锚泊在检疫锚地的“易禄”轮1.5链,准备从两船之间穿过时,“浮山”轮驶到距“易禄”轮4.0链处,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甚高频对讲电话)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而向左转向。此举虽避开了“浮山”轮,但“继承者”轮被水流压向左舷的浅点,1620时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搁浅。6月3日至6月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烟台救捞局救助。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才被拖离浅滩起浮。由于搁浅地点的海底是泥沙,所以“继承者”轮的船体未损坏,只是5舱处的船底有一点轻微凹陷。青岛海监局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没有充分考虑到重载船向左转向要承受的横流作用,顾此失彼,被横流压到浅滩而搁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