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德荣唐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德荣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其企业名称与避风塘公司不同;
2.《重新评审终局裁定书》,以此证明商标评委会已认定“避风塘”一词是餐饮业广泛使用的特色风味菜肴名称,避风塘公司对其不享有独占权;
3.广告发布登记证,以证明德荣唐公司在店堂广告中使用“避风塘”一词,是经行政机关批准的合法行为;
4.避风塘公司的《<避风塘>的故事》宣传资料,以此证明避风塘公司在自己的宣传资料中,也认可“避风塘”一词指的是香港饮食的特殊料理及烹调技巧。
经质证,被告德荣唐公司对原告避风塘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避风塘公司将通用名称“避风塘”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妥;证据反映两家公司的菜单完全不同,报刊的报道也说明“避风塘”一词具有两种含义,所以“避风塘”一词不应为避风塘公司特有;所谓《咨询回复意见》、专家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证据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避风塘公司对德荣唐公司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商标评委会撤销“避风塘BFT”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程序,是错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避风塘”一词的解释,不能成为德荣唐公司使用该词语的合法性依据;《<避风塘>的故事》是避风塘公司的宣传资料之一,它证明正是由于避风塘公司的宣传,才使“避风塘”一词具有了知名度,不证明这一词指的是香港饮食的特殊料理及烹调技巧。经质证,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另认为,避风塘公司证据1中涉及的上海虹口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和上海长宁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对外单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以及广告登记证、菜单等证据,与避风塘公司起诉主张的企业名称权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3和证据4中的《咨询回复意见》、专家证明、调查笔录中有关协会、专家的观点,可供解决本案纠纷时参考,但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德荣唐公司提交的《重新评审终局裁定书》,避风塘公司虽有异议,但不否认“避风塘BFT”商标已被商标评委会终局撤销的事实,应当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原告避风塘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企业名称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经营饭、菜、酒、点心、冷饮、咖啡堂吃等。此后,避风塘公司开设打浦、静安、八佰伴三家分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自1999年9月起,制作有“避风塘”内容的店堂牌匾广告和户外广告,同时还在菜单、食品包装盒、日历卡上印制“避风塘”及其汉语拼音的字样。避风塘公司的经营曾获得若干项荣誉,并被媒体报道。避风塘公司对外宣传资料上刊印的《<避风塘>的故事》,内容为:“‘避风塘’是香港维多利亚海港上帆船、舢板等船只用来避台风的多个海湾,其中以位于香港岛北侧的铜锣湾避风塘(建于一八六二年)最为出名。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由于环境的污染,香港沿海捕鱼为生的渔民在香港邻近水域已难以有鱼获,仅靠捕鱼难以为生,而这些渔民世代以大海为家,在如此特殊的居住环境下,从而对海产认识甚深,对海产的烹调另树独特风格。与此同时,由于香港的经济不断发展,铜锣湾区已成为香港最繁荣的消费娱乐区,遂有渔民以其艇只为店在铜锣湾避风塘经营起特色海鲜美食,由于其制作和烹调技巧在当时没有任何餐厅菜馆可仿效生产,便形成了其专营式的经营。昔日的避风塘,每当夜幕低垂的时候,渔民们驶来一艘艘张灯结彩的营业艇来避风塘做生意。这些小艇专门经营海鲜、粥、粉、面、水果、饮料等,还有一些歌舞艇上面有歌女演唱和乐师伴奏。市民纷纷到艇上饮食和娱乐、歌舞升平。全盛时期,营业艇多达数百艘。避风塘从而变成市民们夜生活的胜地,更是香港美食家经常光临的饮食好去处,并且成为中外游客一个旅游观光点。随着香港进一步的发展,避风塘受填海及环保卫生的影响,此等经营面临停业的危机,于是陆地上出现了和原避风塘师傅合作的香港避风塘美食店,而今,避风塘已从香港向中国内地和台湾以及世界各地全面发展。人们纷至沓来,真正领略了‘避风塘’美食加浪漫风情的全新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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