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唐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避风塘”是本公司的名称。本公司使用“避风塘”进行对外宣传,在经营中十分注重广告投入,强化了“避风塘”作为品牌形象的作用,使“避风塘”成为上海地区餐饮服务行业中较为知名的服务名称。被告在其招牌、匾额、店堂餐桌以及广告上擅自使用“避风塘”字样,利用本公司知名度为其获取非法利益。被告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是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本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本公司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避风塘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避风塘公司及其3家分支机构、2家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以及上海市虹口区商业委员会的报告。以证明避风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资公司享有使用“避风塘”为字号的权利。
2.户外及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请示、抄告单,避风塘公司的菜单、食品包装盒、日历卡、会员证,报刊对避风塘公司的报道、避风塘公司的有关奖状和获奖证书。以证明“避风塘”一词在避风塘公司的广告宣传中被突出使用,避风塘公司的经营曾获得多项荣誉。
3.德荣唐公司的菜单、发票,专家的《咨询回复意见》以及相关报道。以此证明德荣唐公司使用了“避风塘”一词,专家认为德荣唐公司的使用已造成消费者对两公司的混淆,构成侵权。
4.菜肴名称、注册商标情况对比资料、报刊报道、调查笔录和专家证明。以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委会)撤销“避风塘”的商标注册是错误的。
被告辩称:“避风塘”一词,是餐饮行业内约定俗成并广泛使用的一种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此点已由商标评委会确认。本公司是在标注自己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使用“避风塘”一词,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