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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一、被告人陈恩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金月根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金家祥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钱广如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不服,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恩上诉称,双菱牌空调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程序及结论均不能认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恩的辩护人认为,陈恩没有捏造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捏造与歪曲、扩大属不同概念。双菱牌空调是否有质量问题尚存在疑问,要求重新鉴定空调的质量。对于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原审认定的数额依据不足。陈恩的辩护人还提交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一份空调交接单,用以证明接收人不是该所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对涉案空调重新鉴定。
  金月根上诉称,双菱牌空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不属于捏造和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行为。金月根还提交了连云港市工商局所拍的空调照片两张,用以证明空调不制热。
  金家祥上诉称,双菱牌空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不属于捏造和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行为。
  钱广如上诉称,他主观上没有损害双菱牌空调商品声誉的犯罪故意,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充分证据加以证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是否捏造并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事实问题,经审理查明,双菱牌空调器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生产的电工产品,其涉及本案的多种型号的空调器已经获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合格认证,壁挂式空调器还获得国家批准免检,因此,双菱牌空调具有一定的商品声誉。涉案的双菱牌空调经公安机关会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抽样鉴定,亦经送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均为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抽样、检验的程序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其检验结论的效力可予认定。该检验结论进一步印证了双菱牌空调获得国家级颁布的合格证书的事实。上诉人及辩护人要求对涉案空调重新作鉴定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人所称双菱牌空调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空调的噪声问题,其依据是环境监测部门的检测结论和江苏质检中心的检验结论。上诉人及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供连云港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调解协议书、《服务导报》的相关报道及薛启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双菱牌空调确属质量低劣产品。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检测结论与检验结论均未说明空调的噪声超标是由空调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且江苏质检中心的检验结论是生产方和销售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陈恩等人取样送检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检验程序,该中心亦已声明此结论不能用于质量鉴定和质量仲裁。因此,上诉人仅凭上述两份检测与检验结论并不能够得出双菱牌空调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至于其他证据材料虽能反映个别空调存在瑕疵的可能,但并不能反映该批双菱牌空调的整体质量情况,更不能由此直接得出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结论。双菱牌空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双菱牌空调整体的质量状况有本质的区别,一般质量问题与质量低劣是不同的概念。陈恩等人明知上述区别,但既没有通过规范途径查明问题所在,也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维护其权益,却多次向社会公众散布有关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言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捏造”是指虚构、编造不符合事实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虚构部分事实以歪曲事实真相。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只要加以散布,均可以产生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效果。陈恩等人在只有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众散布上述言论,应当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上诉人金月根虽然提供了连云港市工商局拍摄的两张空调照片,以证明空调不制热,但该证据只能间接证明陈恩等人曾经向有关部门投诉过空调的质量问题,不能直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该证据和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一并不予采纳。
  上诉人钱广如于2001年12月28日与2002年1月14日发表在《南京晨报》上的两篇报道,是在听取了陈恩等人的介绍,旁听了协商谈判后,根据陈恩等人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监测记录撰写的,其内容虽然与事实不尽相符,但在此背景下,不能排除钱广如作为一名记者,其主观上具有为消费者维权而进行舆论监督的心态,故此时不能认定钱广如的行为属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然而,后来钱广如在明知双菱公司已对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报社有关领导已让其不再报道此事的情况下,不仅未对事实真相加以核实,反而在得知陈恩等人欲实施砸空调的行为时,向其提议砸空调的地点,草拟不符合事实的“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并为其积极联系媒体采访该事件、发出可以开始砸空调的信号。上述行为充分证明,钱广如主观上应当明知,在双菱牌空调质量是否低劣尚待确证、陈恩等人未依照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的情况下,轻率地向公众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显然会对双菱牌空调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在客观上积极实施草拟不实宣传语、联系媒体、发出开始砸空调信号等一系列损害双菱牌空调商品声誉的行为,均不属于正当舆论监督范畴,而是共同犯罪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钱广如向法庭提交的2002年3月15日及5月14日《南京晨报》的新闻报道,不足以推翻该报社副总编辑王荧所作的让钱广如停止继续报道空调事件的证言,也不影响对钱广如参与策划、实施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犯罪行为的定性。钱广如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损害双菱牌空调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捏造并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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