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广如及其辩护人提出,钱广如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其进行新闻采访,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报道属正常的职业行为;提议改变砸空调地点是为了减少负面影响,通知记者到场采访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也不属参与共同犯罪。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连云港市环境监理支队现场监理记录,以证实钱广如发表报道确有一定依据。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广如于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在《南京晨报》上登载的两篇新闻报道,是根据其采访获得的资料而撰写的,其中的内容虽有片面失实,并于事后收受了陈恩等人给予的好处费,但当时钱广如确属不明真相,并无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不予认定。根据钱广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述两篇报道发表之后,双菱公司派员与《南京晨报》社进行了沟通,该报社领导随即通知钱广如不要继续报道,但钱广如仍与陈恩等人保持联系,在得知陈恩等人准备砸空调后,又专程赶至陈恩等人在南京的住宿地,共同商议如何行动。在商议过程中,钱广如一是承诺由其通知新闻媒体到现场采访,并以请记者采访要向每人支付500元好处费为由,收取了陈恩等人给予的现金3000元,后据为己有;二是起草了“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用于砸空调时的宣传;三是提议并帮助陈恩等人物色了砸空调地点。砸空调的当日,钱广如又到南京市的中山东路太平北路路口与陈恩等人取得联系,告诉陈恩等人先不要砸,等记者到场之后由其发出通知,然后再砸。当天下午,钱广如在看见记者均已到场之后,遂用手机通知了陈恩等人。在第二次砸空调事件中,钱广如向陈恩提议让过路群众来砸,再次以支付记者好处费为由,收受了陈恩等人给予的现金5000元据为己有。据此,可以认定钱广如在已经得知其两篇报道有失公正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明知陈恩等被告人砸空调的行为必然对双菱牌空调声誉造成损害,为贪图个人利益,仍伙同陈恩等人共同制造了两起砸空调事件。在事件过程中,钱广如积极联系新闻媒体采访,通知陈恩等人等记者到场后即砸空调,提议用悬赏的方法鼓动群众砸空调。其行为说明,钱广如主观上希望扩大砸空调事件的社会影响,与陈恩等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实施了策划和积极参与的客观行为,符合与陈恩等三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关于钱广如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钱广如建议改变砸空调地点是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钱广如在案发后曾供述当时他考虑新街口是闹市区,可能有公安民警巡逻,所以提议将地点改在较为僻静的太平路口。钱广如上述辩解与其原供述相矛盾,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故意捏造并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虚伪事实,对双菱牌空调的商品声誉进行损害,给双菱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予依法处罚。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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