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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由于双菱牌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三名被告人在主观上认为该品牌空调是劣质产品,并非蓄意捏造虚假事实。辩护人当庭出示了陈恩于2002年3月16日在《服务导报》上的宣言,以证实其没有索要巨款的动机,也无损害双菱牌空调声誉的故意,只是为了解决空调质量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足以充分证实,陈恩等三名被告人在明知砸空调等行为会使双菱空调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仍连续三次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上显然存在损害双菱空调声誉的故意。首先,从本案的事实看,三名被告人在未明确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之时,一方面拒绝接受双菱公司提出的共同进行质量鉴定的建议,一方面又自行拆卸空调,通过不规范途径进行检测,并在明知江苏质检中心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评判空调质量依据的情况下,将检验报告用作砸空调时的宣传。可见被告人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解决空调质量问题,而是借质量问题对双菱公司施加压力,进而泄愤报复、图谋私利。其次,三名被告人如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完全有条件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包括提起诉讼。但他们却一面声称“投诉无门”,一面直接采取了砸毁空调等有损于他人商品声誉的手段。这一做法显然已经超越了正当维权的界限,所谓“维权”实际上仅仅是被告人为掩盖他们实施损害商品声誉行为而假借的名义而已。第三,三名被告人明知没有确切依据,仍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散布“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等言论,并指使过路行人砸双菱空调,声称双菱空调是劣质产品,这些行动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整个双菱空调品牌的质量,并故意虚构了“质量低劣”的事实,目的是要损害双菱空调这一品牌的声誉。三名被告人故意诋毁双菱空调品牌质量的行为符合“捏造”的行为特征,在主观方面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完全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客观要件,均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原意,不仅仅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体现了对商品声誉的保护。行为人无论出于恶意竞争还是其他动机,只要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消费者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
  四、关于被告人钱广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广如故意发表不实报道,并两次参与砸空调的策划过程,与陈恩等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损害双菱牌空调商品声誉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人,也应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论处。主要依据是:
  1.被告人钱广如在《南京晨报》发表的两篇报道,证明钱广如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捏造、散布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钱广如发表上述两篇报道后,收受了陈恩等人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
  2.四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钱广如参与了两次砸空调事件的策划。钱广如承诺砸空调时通知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并以给记者好处费为由,先后收受了陈恩等人8000元据为己有。在第一次砸空调时,钱广如还提出将地点由南京市的新街口改为太平北路,后又通过手机发送信号,通知陈恩可以开始砸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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