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明因陈恩等人利用媒体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有问题并在南京、上海等地砸空调,使双菱公司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的销量严重下滑,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7日,仅退货就造成产品可销售毛利损失597297.71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与退货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并对审计结论和退货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陈恩等被告人的行为对双菱牌空调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直接导致双菱牌空调销量下滑,并造成众多商家质疑、退货或终止合同。从商家退货理由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与双菱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如太仓市群益贸易有限公司函称:报纸、电台报道了双菱牌空调在南京砸机事件,导致用户要求退货或调机,故决定暂停对双菱牌空调的销售,并将库存退还。北京市冰洋制冷销售中心函称:从报纸上获悉双菱牌空调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南京被当街砸毁,给该公司空调销售带来极大困难,故决定退回库存的85台双菱牌空调。上述证据与审计结论所证实的双菱公司确实受到退货损失相吻合,足以证实商家退货的真实性。该审计结论是根据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出具的,所依据的事实是确实、充分的,其证据效力应予确认。但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双菱牌空调的声誉损害应从被告人钱广如依据陈恩等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发表报道时起计算。故报道发表前的退货损失2万余元应予扣除。此外,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结论仅仅证实了因退货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不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损失。被告人多次采取砸空调等手段损害双菱牌空调声誉,并通过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
刑法对损害商品声誉罪行为后果的规定。
三、关于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及其行为的性质等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陈恩等三名被告人采取砸毁空调等方法,故意捏造、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的事实,其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图谋私利、贬低双菱牌空调的商品声誉。主要依据是:
1.证人薛启华的证言、被告人陈恩的供述、以及陈恩等人发往双菱公司的函件、索赔方案等书证,证明陈恩等被告人以双菱牌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双菱公司提出索赔,当双菱公司提议三方共同将空调送交质量鉴定之后再作决定时,陈恩等人予以拒绝,继而又提出上百万元的索赔要求,并以媒体曝光、砸毁空调、搞臭双菱品牌相威胁,向双菱公司施加压力。
2.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陈恩一方发往双菱公司扬言砸空调的函件,证明三名被告人砸空调最初的动机是想通过搞垮双菱牌空调品牌,从而逼迫双菱公司赔款。
3.上海电视台拍摄的被告人第二次砸空调的实况录像,证明被告人陈恩指使路人“照着双菱给我砸,砸牌子,砸牌子”,表明被告人意在损害双菱牌空调声誉。《服务导报》于2002年5月14日刊登的被告人第三次砸空调的照片,证明三名被告人打出写有“上海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八个月来,投诉无门,不要赔偿,只要公理”的宣传语,表明三名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已由索赔转化为泄愤和诋毁双菱牌空调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