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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3.证人薛启华、袁海林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他们前往连云港与陈恩一方协商解决空调质量问题时,对度假村客房部的空调进行检测,发现8台空调确实存在噪声过大等问题。
  4.连云港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协议书,证明度假村客房部住客盛某因空调制热效果差而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服务导报》上发表的《南京街头“双菱”再挨铁锤—“陈恩现象”真的就没人管?!》的报道,载有在连云港经现场测试,双菱空调噪声超标10分贝以上等内容。
  5.双菱空调实际使用性能与该公司《分体挂壁式房间空调器使用、安装说明书附页》上所载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双菱牌空调器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生产的电工产品,多种型号的空调器已获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其中双菱壁挂式空调还获得国家批准免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等条件。涉案84台空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会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合法程序进行抽样鉴定,并送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亦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由此可见,该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稳定的,并享有一定的商品声誉。陈恩等被告人声称“双菱空调质量低劣”,主要依据的是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结论和江苏质检中心的检验结论。然而,这两份材料仅对空调产生的噪声是否符合标准作出评价,并没有进一步证实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且江苏质检中心的检验结论是在不符合规范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并已声明不用于质量鉴定和质量仲裁。此外,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能充分有效地证实双菱空调确属劣质产品。其中:连云港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协议书、《服务导报》的相关报道以及薛启华等人的证言,只能反映个别空调有噪声,不能说明噪声源于空调的质量;广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承认空调有质量问题,只是针对个别空调而言;《产品使用、安装说明书附页》上的指标是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出厂检验标准应以铭牌数据为准,因而不具有证明力。据此,可以认为双菱牌空调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非劣质产品。本案所涉个别空调器噪声问题,无确切证据证实与空调质量有关。被告人所称的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显然不是指个别空调器的质量,而是指整个双菱牌空调品牌的质量存在比较重大的问题,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双菱公司的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陈恩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使双菱牌空调声誉受到损害,仅产品退货就造成59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依据是:
  1.南京腾远冷气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康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金坛市帝豪视听有限公司的函件及相关订货合同,证明媒体对双菱牌空调质量问题的报道,导致双菱牌空调声誉受损,部分用户终止合同。
  2.江苏经纬技术装备公司、廊坊市天昌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市冰洋制冷销售中心、太仓市群益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镇江广通电气有限公司、杭州太平洋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市明诚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销售商的公函、退货清单及订货合同等书证材料,以证实媒体对双菱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的批量质量问题及砸空调事件的报道,导致用户退回空调1000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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