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广如辩称:他所写的两篇新闻报道是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和陈恩等人反映所作的客观报道,他没有参与商量砸空调,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确定地点、通知媒体等行为。
被告人钱广如的辩护人认为,钱广如主观上没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控辩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2001年4月,被告人陈恩租赁经营的度假村客房部向广源公司购买了84台双菱牌空调器,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至同年8月,度假村客房部已支付货款10万余元。在此期间,广源公司对个别出现故障的空调器进行了检修。同年11月,陈恩以空调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双菱公司投诉,双菱公司即派员赴连云港进行检测和协商。协商过程中,陈恩一方认为上述空调器质量低劣,要求双菱公司赔偿;双菱公司则认为空调器总体质量没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恩一方多次发函至双菱公司,提出巨额索赔,并声称若不出面解决,就要到南京、上海等地砸毁空调,进行新闻曝光。
2001年12月4日,陈恩一方委托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中心”)对度假村客房部进行空调噪声监测。三个监测点的噪声均超过标准。连云港市环境监理支队为此向陈恩发出一份现场监理记录,提出了限期整改、加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2.8万元的监理意见(未实际缴付)。此后,陈恩一方又通过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连云港质监局)委托,先后将两台双菱空调器自行送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以下简称“江苏质检中心”)检验。江苏质检中心在检验报告中认定,送检的一台空调器噪声不合格。
2002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持上述现场监理记录和检验报告,在南京市中山东路太平北路路口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宣传语,当众砸毁壁挂式双菱牌空调一台。同年3月28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又在上海市轻轨明珠线镇坪路站附近打出“双菱空调,质量低劣,路人愿砸,奖励十元”的宣传语,悬赏路人砸毁壁挂式双菱牌空调一台。同年5月1月,三名被告人打出“上海双菱空调,质量低劣,八个月来,投诉无门,不要赔偿,只要公理”的宣传语,在南京市乐富来广场再次当众砸毁壁挂式双菱牌空调一台。上述事件发生后,南京、上海等地媒体分别作了报道,国内其他一些地方的媒体也作了转载或报道。
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广如先后采写了题为《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和《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的两篇新闻报道。在《南京晨报》上登载。报道的内容主要是度假村客房部因空调噪声过大而被环境监理部门处罚2.8万元、客房部因空调不制热而关门停业、陈恩向生产厂家提出200余万元索赔等。
四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虽不否认上述事实的存在,但对被告人行为的目的、动机、性质等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菱牌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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