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裁判摘要】
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恩,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投资人。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月根,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工作人员。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家祥,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工作人员。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钱广如,江苏省《南京晨报》记者。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损害商品声誉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2月6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被告人陈恩租赁经营的江苏省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以下简称“度假村客房部”)向连云港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购买双菱牌空调84台,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同年11月起,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以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菱公司”)提出巨额索赔。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广如先后在报纸上刊登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的文章,并收受陈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经商量分工,由钱广如确定地点、通知媒体,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后在南京、上海等地,当众砸毁双菱牌空调各一台,并向围观群众和记者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等言论。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继续公开砸毁双菱牌空调,诋毁双菱牌空调声誉。多家媒体报道了“砸空调”事件。双菱牌空调声誉受损后,仅产品退货就造成双菱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案发后经检验,该批空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均辩称:度假村客房部购买的双菱牌空调确实存在噪声等质量问题,他们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当众砸毁空调、向群众和媒体进行宣传,是正常的维权行为,目的是要双菱公司出面解决问题,并不具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
陈恩、金家祥的辩护人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本意在于制裁不正当竞争,陈恩等人作为消费者,并非竞争主体,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与立法本意不符。双菱牌空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陈恩等人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的宣传,主观上也没有损害商品声誉的故意,因此均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还对59万余元的损失结论认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