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中海雅园500名业主签名的举报信,用以证明业主举报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程序不合法。
2.中海雅园管委会寄给被告的挂号信,用以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曾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
3.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局经办人员接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来的挂号信后,打电话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人员到本局谈话,在谈话中明确告知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该陈述用以证明已将不备案的情况及原因明确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
在庭审质证中,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对被告海淀区房管局的证据2无异议,但对证据1、证据3有异议,认为证据1的举报情况不属实,如管委会存在举报的问题,海淀区房管局为何不责令管委会改正?认为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不属实,当时经办人员的表示是:管委会的改选较规范,美中不足的是提交的管委会章程只是修改的部分章节,没有提交章程全文;经办人员还鼓励管委会克服困难,为业主服务,并没有告知对管委会不予备案。海淀区房管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没有调查人的签名,不规范;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提交的行政规范依据有:
1.《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
2.《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
3.《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83号)。
4.《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认为,根据上述行政规范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改选均须报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不经核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或改选无效。根据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具体情况,我局依照职权可以决定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改选是否登记备案。对可以登记备案的,在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对不予备案的,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行政规范依据有: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