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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农科所)发生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本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生产的侵权品种销毁,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本公司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合计488000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原告登海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授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权日期:2000年5月1日;权利人: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授权品种名称: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号:CNA19990061.2。
  2.转让合同。以此证明农科院于2001年1月15日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给登海公司。
  3.《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以此证明登海9号玉米杂交植物新品种权因转让而产生的权利人变更,已经由授权机关公告。
  4.登海9号玉米杂交植物新品种的说明书摘要。
  5.证人马军的证词和宁城县种子管理站的证明,以此证明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种子管理站批准,莱州农科所在宁城县山头乡山头村400亩面积内繁殖掖单53号玉米杂交种,每亩产350公斤,预计产量140000公斤。
  6.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说明。
  7.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以此证明登海9号玉米杂交新品种的生产成本费为每公斤0.24元,种子收购价为2.67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价减去生产成本费和种子收购价,纯利润为每公斤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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