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票据纠纷案的证据以及本案原告勋怡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一、勋怡公司与瑞申公司的关系。
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原告勋怡公司是1998年1月1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其中樊天龙投资1850万元,沈燧投资150万元,沈永春投资1000万元,樊天龙是法定代表人。被告瑞申公司是2000年9月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南京瑞华实业有限公司投资425万元,樊寅投资425万元,彭永耀投资150万元,陈雁凌是法定代表人,彭永耀为总经理,樊寅、吕燕南、王敏杰、金钧琪、高观弟、王绪赞等人为瑞申公司职员。樊天龙与樊寅是父子关系。
在原告勋怡公司与埃力生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上,代表勋怡公司签字的人,是被告瑞申公司的总经理彭永耀。
在原告勋怡公司与被告瑞申公司签订的货权转让协议和3份不锈钢购销合同上,代表勋怡公司签字的人,是瑞申公司的股东樊寅;代表瑞申公司签字的人,是瑞申公司职员吕燕南。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勋怡公司与被告瑞申公司不仅存在着股东之间的亲属关系,业务活动上也可以交叉进行,两公司是关联企业。
二、341.37吨不锈钢的权属。
在宝江分局决定立案侦查被告瑞申公司的2002年2月11日,瑞申公司将存放在宗福仓库的不锈钢转让给原告勋怡公司,同时将与此笔业务有关的介绍信、出库单、进库单的日期均倒签为2002年2月7日,其转移资产、逃避侦查的意图十分明显。对此,彭永耀、金钧琪在宝江分局均有相应陈述,二人还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批钢材系瑞申公司所有。因此至2002年2月22日宝江分局扣押时,存放在宗福仓库的621.898吨不锈钢的实际所有人仍为瑞申公司。2002年3月19日宝江分局发还上述扣押钢材后,瑞申公司通过签订3份购销合同,向勋怡公司转让上述钢材。3月21日,瑞申公司向勋怡公司交付了SUS316L不锈钢锭167.399吨,4月5日又交付SUS321不锈圆棒113.129吨,故在宗福仓库尚存不锈钢341.37吨。2002年4月18日,宝山法院前往宗福仓库保全瑞申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宗福仓库工作人员张彩英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主动向法院提供了瑞申公司的财产清单,还在财产保全的笔录上签字盖章。因此该财产被保全时还未交割转移,仍在瑞申公司名下。
三、关于1400吨160方钢坯的权属。
宝江分局于2002年2月12日至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瑞申公司的总经理彭永耀承认,存放在白鹤公司的2845.14吨160方钢坯和1453.22吨管坯属瑞申公司所有。对此,金钧琪、王绪赞的询问笔录也能印证。2月22日宝江分局在白鹤公司扣押上述钢材时,瑞申公司职员吕燕南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白鹤公司的业务员姬玉华也签字见证。这一事实证明,截至2002年2月22日,瑞申公司还承认存放在白鹤公司的钢材为其所有,白鹤公司对此也无异议。2002年3月19日,宝江分局发还了扣押钢材。2002年4月18日,宝山法院保全瑞申公司的财产时,白鹤公司库内尚存1400吨160方钢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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