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委托书、加工合同、货权转让协议书,用以证明存放在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是2002年2月8日通过签订货权转让协议书,瑞申公司转让给勋怡公司的,应属勋怡公司所有。瑞申公司是受勋怡公司委托,代理勋怡公司在白鹤公司加工这批钢材。
被告辩称:关于货物的归属,可通过查账确认,但原告所诉基本属实。由于2001年初原告供给被告的1万吨钢坯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很大损失,被告经多次交涉也未果,遂将这两笔货物扣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存放在宗福仓库的341.37吨不锈钢和存放在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是在另外一起票据纠纷案中,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查封的财产。在票据纠纷案中,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以下简称宝山交行)申请查封被告瑞申公司的财产时,为证明申请查封的财产为瑞申公司所有,曾向宝山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工商行政登记材料,用以证明勋怡公司和瑞申公司是产权关系紧密的关联企业。
2.接受案件回执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主要内容是:2002年2月10日,上海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宝江分局(以下简称宝江分局)报案称,瑞申公司有合同诈骗嫌疑。接到报案后,宝江分局于2月11日立案侦查,2月22日在宗福仓库扣押了621.898吨不锈钢,扣押物品清单由瑞申公司职员彭永耀、金钧琪签字;同日还在白鹤公司扣押了2845.14吨160方钢坯、1453.22吨管坯,扣押物品清单由瑞申公司职员吕燕南与白鹤公司业务员姬玉华签字。宝江分局在查实瑞申公司未取得赃款后,于2002年3月19日将扣押钢材发还。
3.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5份,主要内容是:2002年2月12日至22日,宝江分局分别询问了瑞申公司职员彭永耀、金钧琪、高观弟、王绪赞等人。彭永耀、金钧琪、王绪赞均承认,存放在宗福仓库的621.898吨不锈钢和存放在白鹤公司的2845.14吨160方钢坯、1453.22吨管坯,均为瑞申公司所有;彭永耀、金钧琪还承认,瑞申公司在得知公安机关要调查后,为逃避调查而转移资产。2002年2月11日,瑞申公司将存放在宗福仓库的不锈钢转给勋怡公司,并将介绍信、出库单、进库单的日期均提前到2002年2月7日。
宝山法院受理了票据纠纷案后,依法移送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票据背书人、被告瑞申公司向持票人、原告宝山交行承担付款责任。判决后,瑞申公司提起上诉。2003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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