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助理律师卢鑫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明刚之妻朱克荣的委托,担任马明刚案的一审辩护人。2000年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马明刚提起公诉,并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移送了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共计421页。同年11月3日,朱克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后,即告诉于萍。当日下午,于萍即安排卢鑫前来沁阳,并与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峰、马明魁等人一同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卢鑫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将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明刚贪污案主要证据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并予以复印。复印后,朱克荣向卢鑫提出看一看复印的案卷材料,卢鑫没同意,答复要请示于萍同意。随后,马明魁用手机拨通了于萍的电话,向于萍提出要看复印材料。于萍表示同意,让马明魁把手机电话交给卢鑫,并在电话中交待卢鑫把复印材料留下。卢鑫按照于萍的安排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后返回焦作。当晚,朱克荣等人对照起诉书及案卷材料进行了研究。次日,马峰到焦作给卢鑫归还了复印的案卷材料。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同年11月8日、10日,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证人张云田、吕学旗、侯清刚等人在于萍来沁阳调查、取证时,均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1日,被告人于萍到沁阳调查、取证后回焦作时,因未能取到王全胜(案卷材料所涉及的证人)的证明,又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给朱克荣。11月13日,朱克荣找到王全胜,让王全胜阅读了马明刚的供述,王全胜根据马明刚的供述出具了虚假证明。
2000年11月15日,马明刚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于萍出具了有关证人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后,检察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对马明刚案补充侦查。
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于萍让马明刚家属所看的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朱克荣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卢鑫在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完案卷材料后,她向卢鑫提出要看案卷材料,卢鑫说需于萍同意。卢鑫和于萍通过电话后,将所复印材料全部留下。当晚她看了材料,第二天就去找张云田、吕学旗等人作证。11月11日,于萍来沁阳取证时,因未找到王全胜,她又让于萍把案卷留下,由她13日找到王全胜,让王全胜看过案卷中马明刚的材料后,写了有关证明,并由她将此证明交给了于萍。
2.证人马明魁的证言。主要内容有:卢鑫在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后,朱克荣和他提出想看看复印的案卷材料,要卢鑫把复印的材料留下来。卢鑫没同意,说需经于萍同意。他遂用手机与于萍联系,于萍在电话中说可以。他又将手机电话交给卢鑫,卢鑫与于萍通过电话后,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晚上,在朱克荣家,他和朱克荣、马峰在一起详细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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