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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裁判摘要】
  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萍。2001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萍与助理律师卢鑫(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于萍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鑫去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马明刚的亲属知道后,向卢鑫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卢鑫在电话请示于萍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次日,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后于萍到沁阳进行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田、吕学旗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朱克荣又根据于萍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证明。由于于萍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马明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明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被告人于萍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鑫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朱克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此外,卢鑫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于萍的辩护人认为:(1)鉴定机关仅根据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认定卢鑫所复印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在诉讼阶段,应属于法院诉讼文书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2)本案证人主要是卢鑫、朱克荣、马明魁等人。卢鑫虽已另案处理,但仍应属同案人员,他对事实的陈述不能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可能性;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虽然当时在场,但不可能听到于萍在电话中所讲的内容,故以上证言均不应采信。(3)于萍是否把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虽有朱克荣的证言,但系孤证,不能证明事实存在。(4)马明刚案有关证人的证言是否属于虚假作证,无法证实。两次延期审理是因检察机关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所致,于萍没有扰乱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综上,于萍没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应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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