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1998年11月3日,湖北省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罗邦良持盖有“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周作亮印”私章,内容为“兹授权罗邦良代表我公司与湖北国投、温州国投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授权书》签订的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对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授权书》上加盖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本案一审期间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结论为:转让协议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实业公司名称变更前使用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二审期间,上诉人温州国投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枚印章再次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上述两枚印章与1997年度《股份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留有的“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系出于同一枚印章。但该检材系复印件。2002年5月25日,温州国投又向本院提出了文检鉴定申请,申请对1997年度《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1998年10月25日实业公司财务统计报表封面上加盖的印章与1998年11月3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但其提交本院的检材仍为复印件,其在鉴定申请中注明原件分别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集团公司。
再查明:实业公司原名为湖北幸福(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17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实业公司,同年5月18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了名称为实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集团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作亮,集团公司是实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湖北国投为实业公司的前十名大股东。1999年10月25日,集团公司将其在实业公司的部分法人股折抵给湖北国投后,湖北国投成为实业公司第一大股东;2000年8月1日,名流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实业公司部分法人股后,成为实业公司第一大股东。
1999年实业公司《年度报告》第七部分第7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第八部分财务会计报告第九项《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栏内均载明:1998年11月3日,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温州国投、湖北国投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集团公司对温州国投欠款360万美元,实业公司为集团公司承担360万美元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另外,由于实业公司与原第一大股东集团公司的人、财、物“三分开”工作尚未结束,其他抵押担保事项尚在清理之中。
2000年7月5日,温州国投以集团公司既未办理股票转让手续,未偿还欠款,实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集团公司偿还欠款360万美元及利息35.532万美元、延期付款利息32.04万美元(计算至2000年6月26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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