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昌市房管局提出信托公司得知天龙公司用假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后,天龙公司仍从信托公司取走36万元贷款的问题。1995年6月13日,南昌市房管局下属单位南昌市房产评估所函告信托公司,天龙公司以假房产权证在该处骗取抵押登记手续。上诉人称在此前已口头告知信托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诉人还提出,1995年6月13日已将天龙公司用假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函告信托公司后,天龙公司仍从信托公司取走36万元,主要根据是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的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洪公经诉[2000]第2号起诉意见书和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洪检刑诉(2000)079号起诉书,但上述法律文书能够证明的是,1995年6月15日和19日,天龙公司的经理颜桂龙将其支付给江西省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36万元购房款通过他人户头提现。故上诉人提出的信托公司在得知抵押存在问题后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第
十条和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
一条,以及建设部、国家物价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第
三条的规定,南昌市房管局是南昌市范围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房交所和南昌市房产评估所作为其下属单位,所实施的有关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是受其委托所实施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南昌市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的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然而,南昌市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天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信托公司可以办理贷款。信托公司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为天龙公司发放贷款,致使信托公司遭受了财产损失。虽然本案贷款人天龙公司是造成信托公司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南昌市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天龙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信托公司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四条第(四)项、第
七条第四款、第
二十八条第(七)项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南昌市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酿成信托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在天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南昌市房管局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南昌市房管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数额向天龙公司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