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另查明:正达律师事务所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张旭、张林录、张凤霞、冯树义4人申报,1994年7月25日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1998年1月1日,张旭、张林录退出正达律师事务所。1998年3月24日,正达律师事务所经清产后移交宝鸡县司法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各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
  2.熊毅武生前遗嘱及公证书。
  3.张凤霞分别与熊伟浩、熊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
  4.张凤霞向向美琼、熊伟浩出具的正达律师事务所两份收款收据。
  5.熊毅武遗产的“执行财产移交表”。
  6.张凤霞向熊萍出具的“情况说明”。
  7.正达律师事务所移交宝鸡县司法局的移交书。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律师法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凤霞与原告熊伟浩、熊萍以协议书的形式签订代理合同,其实质内容源于熊毅武生前遗嘱。张凤霞作为律师接受熊毅武生前嘱托担任其遗产执行人,应视为与熊毅武生前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张凤霞在执行遗嘱时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不仅违背了立遗嘱人生前嘱托,使继承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违反了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主张张凤霞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张凤霞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知道我国法律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在与各原告签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执业,有缔约上的过失,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2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熊萍主张返还4.9万元,但张凤霞只承认收取了2万元,因熊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熊萍关于张凤霞收取4.9万元代理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正达律师事务所1998年3月24日清产后即应视为依法解散,鉴于其收费一直采取所内统一开票,律师个人收取的办法,张凤霞又是本案争议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故返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凤霞承担,各原告主张正达律师事务所所有合作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