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5日、30日,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在921科目正常解报单上二次虚增解报杨家坪分理处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尔后填制虚假进帐单,分三次将2000万元转入其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杨家坪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牟利。
2000年6月1日至9月19日,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同样手段,四次虚增解报921科目资金人民币1524万余元,转入重庆勇为商贸公司在杨家坪分理处的帐户,从中提取现金13万元,用于给前妻购买商品房,其余1511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重庆科源高科技开发公司交通银行大坪支行帐户(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帐户)。尔后,将其中800万元转入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牟利。
2000年12月,被告人陈新害怕罪行败露,准备逃跑。12月15日,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划款人民币300万元到其太平洋卡上;12月28日,从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上转款人民币300万元到科源公司帐户上。尔后,陆续从其太平洋卡上提取现金199.8万元,从科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150万元,另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开出二张总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汇票,解汇期为一个月。2001年1月2日,陈新得知杨家坪分理处已发现921科目上的4000万元资金缺口,并开始调查,即携带现金279.8万元和20万元的银行存折、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及太平洋卡等逃往成都租房躲藏,后又潜回重庆取走了其所有的股市凭证、各公司帐户凭证等资料。2001年2月22日,陈新将已超过解汇期的400万元银行汇票,邮寄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反贪局。2001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深浪网吧将陈新抓获。案发后,追缴了剩余的赃款和大量股票,总价值人民币35182871.1元,尚有人民币 4817128.9元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股票帐户进帐单、取款凭证、炒股凭证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陈新的经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扣押客户进帐单,以自制的虚假进帐单进行替换的手段,多次挪用客户资金人民币843万元,用于炒股牟利,尔后归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采取虚增帐上资金,自制虚假单据的手段,将公款4000万元人民币挪入自己控制的帐户中,用于填平挪用的资金缺口、个人消费和炒股牟利,在罪行即将败露时,携带现金及银行汇票等699万余元潜逃,并带走全部炒股手续和其控制的各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将尚未带走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尚有481万余元未能追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