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7次会议讨论决定)
[裁判摘要]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刑复字第19号
被告人陈新。2001年3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1年9月6日以(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新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0日以(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审判委员会第1257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5年5月22日至7月17日,被告人陈新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以下简称杨家坪分理处)票据交换会计,直接处理客户各种往来票据,管理284科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采用扣押客户往来进帐单,以自制的虚假进帐单予以替换的手段,先后16次挪用客户资金人民币100万余元进入由其控制的重庆新元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帐户,将其中99.7万元划入其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重庆营业部开立的帐户,用于炒股牟利。同年7月,陈新两次从其股票帐户上划款人民币100万余元,归还了挪用的公款。
1996年4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将284科目的客户资金人民币743万余元,挪入到新元公司帐户,而后又分别转入其在银河证券公司、光大证券公司大坪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杨家坪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资金帐户,用于炒股牟利。1996年6月至1998年12月,陈新先后4次从股票帐户划款人民币268万余元归还了部分挪用的资金,尚有人民币475万余元不能归还。
2000年5月8日、10日,被告人陈新利用经管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坡支行解报资金的921科目的职务便利,在杨家坪分理处帐上虚增解报资金人民币475万余元,填平了284科目上的资金缺口人民币47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