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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广元公司与革命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复印件,以证明制作《开国大典》的金箔画系与革命博物馆的合作行为。
  2.广元公司销售《开国大典》金箔画记账凭证的复印件,以证明《开国大典》金箔画制作和销售情况。
  被告工美集团辩称:《开国大典》金箔画是革命博物馆与广元公司联合发行的,我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原告诉讼后我公司已经按原告的要求停止了该金箔画的销售。
  被告革命博物馆辩称:我馆与广元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时,曾要求广元公司与原告联系以取得授权。虽然合作协议标明我馆是监制、发行单位,但实际上我馆仅提供底片,负责监制,制作和发行是由广元公司负责的,广元公司是本案的主要侵权人。我馆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革命博物馆提供的证据有:
  《开国大典》金箔画一幅,以证明曾收到广元公司制作的金箔画。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广元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开国大典》金箔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并认为原告张林英与案外人签订的制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合同与本案无关。各方当事人对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广元公司因未能提供涉案金箔画记账凭证的原件,故该证据不予确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油画《开国大典》曾发表于1953年9月27日的《人民日报》,署名为董希文,该画原作现收藏于革命博物馆。董希文于1973年1月8日去世,原告张林英为董希文的妻子,原告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均为董希文的子女。
  1999年7月19日,被告广元公司与革命博物馆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革命博物馆作为监制发行单位负责提供作品《开国大典》原作底片,并授权广元公司制作纯金画;广元公司负责纯金工艺画的设计、策划和投资制作;金箔画发行的数量和规格为“(大)1000幅、(中)5000幅、(小)5000幅”;广元公司将先期生产的纯金工艺画750幅交革命博物馆使用;其中(大)50幅、(中)200幅、(小)500幅。1999年8月21日,双方为调整《开国大典》金箔画的发行数量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极品版发行500幅、珍藏版发行1000幅、纪念版发行1000幅。
  被告广元公司制作的《开国大典》金箔画中都附有收藏证书,并印有落款为革命博物馆的监制证书,上面有“革命博物馆和上海广元公司联合发行《开国大典》缩版纯金箔画;极品限量发行5000幅、珍藏版限量发行5000幅、纪念版限量发行5000幅;发行、监制:革命博物馆;设计、制作:上海广元公司”等字样。在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过程中,广元公司制作、散发了《献给共和国五十周年华诞》宣传材料,该宣传材料中注明:“限量发行《开国大典》极品、珍藏版、纪念版三种型号各5000幅;《开国大典》缩版金箔画 BFJBH-1949BFJBH-1999由革命博物馆收藏”;并印有落款为革命博物馆的“授权声明”,主要内容是“革命博物馆将《开国大典》版权授权给上海广元公司制作金箔画”。广元公司向革命博物馆捐赠了《开国大典》金箔画大、中、小号各一幅。此外,革命博物馆从广元公司处取得50幅《开国大典》金箔画,目前尚存8幅。革命博物馆在收到金箔画后,对所附“收藏证书”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工美集团公司曾于1999年参与销售《开国大典》金箔画,现已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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