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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张林英。
  原告:董沙贝。
  原告:董沙雷。
  原告:董一沙。
  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桃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夏燕月,该馆馆长。
  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泰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因与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美集团)、中国革命博物馆 (以下简称革命博物馆)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诉称:董希文是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人。我们是董希文的合法继承人,依照继承法享有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被告广元公司和革命博物馆未经许可,于1999年12月复制、发行了油画《开国大典》的金箔画15000份,侵害了我们对于油画《开国大典》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并对董希文及我们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丁美集团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了该侵权产品,也构成了侵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广元公司和革命博物馆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5000元;要求工美集团停止销售侵权制品。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1953年9月27日《人民日报》,证明董希文是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人。
  2.北京市公安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信和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证明四原告均为董希文的继承人。
  3.《开国大典》金箔画一幅及收藏证书,以证明广元公司与革命博物馆制作、发行了侵权制品。
  4.工美集团1999年12月14日开具的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以证明工美集团销售了侵权制品。
  5.原告张林英与案外人签订的制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的合同书,以证明四原告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
  被告广元公司辩称: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收藏于革命博物馆,著作权应属于该馆:我公司与革命博物馆合作制作《开国大典》的金箔画,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
  广元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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