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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使用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指导和监督装修、使用住宅的活动,发现不当行为应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被告巨星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三和花园进行物业管理。巨星物业对原告顾然地吊装浴缸的行为加以制止,是其管理职责所在,并无不妥。对这个从面积看无法在浴室安装、从重量看不能在29E室其他部位安装的浴缸,顾然地坚持要求放入29E室。浴缸的特定功能是洗澡,将这个浴缸放在室内,其虽然承诺不使用,但这种承诺有悖常理。巨星物业从保障物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这一承诺表示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巨星物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无侵权事实。顾然地要求巨星物业赔偿精神损失和人工费损失,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判决:
  一、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要求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排除妨碍,不得阻挠其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上海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 29E房屋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要求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要求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赔偿人工费损失人民币 7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元,由原告顾然地(RANDOLPH HOBSON GUTHRIE III)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顾然地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29E室跃层的楼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板结构,使用暗梁,并非通常情况下的梁板结构。暗梁与普通梁相比,刚度小、变形大,对板的支撑及约束小。一审时三和花园设计单位所作的说明,没有考虑29E室跃层的这些特点.结论是错误的。应当对29E室跃层楼板能否承载注满水的浴缸这个问题进行鉴定。上诉人目前只是准备将浴缸安放在29E室跃层,不去使用,根据浴缸的自重,这样做不会损坏跃层楼板;在对跃层楼板采取相关加固措施后,即使将浴缸加满水,跃层楼板也能完全满足承载要求,不会对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隐患 再说,29E室是上诉人的权利范围,如果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危害,损害的只能是上诉人自己的利益,不会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另外,被上诉人不是三和花园的正规、合法管理者,因此其制止上诉人安放浴缸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无法及时安装浴缸而遭受的人工费、运费等损失。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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