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顾然地与上海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馨物业)签订的公共契约,以此证明顾然地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契约的规定履行业主义务,而顾然地安装浴缸的行为违反了这个约定;
5.和馨物业发给顾然地的整改通知书4份,以此证明三和花园原物业管理公司因顾然地违规装修房屋及安装浴缸,曾数次书面限令其停止违章行为;
6.巨星物业与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1年5月28日签订的承诺书一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是三和花园物业的合法管理者,有权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
7.巨星物业发给顾然地的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也曾数次书面限令顾然地停止违章行为;
8.三和花园部分业主联名写给巨星物业的信件,以此证明部分业主认为顾然地的行为危害房屋的安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要求巨星物业予以阻止;
9—10.三和花园居委会和曹家渡房管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阻止顾然地吊装浴缸,以及居委会人员、民警和房管办人员对顾然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情况;
11.顾然地的律师发给巨星物业的信函以及巨星物业的回复件,以此证明巨星物业从物业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同意顾然地吊装浴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了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巨星物业对原告顾然地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认为证据3的证人所述不实,证据4存在表面真实性,但该证据无法证明使用浴缸不会危害楼体。顾然地对巨星物业提交的证据2、3、4、5、7、11无异议;认为不清楚证据1的业主公约是如何签订的,该公约既无日期也无登记,对本人没有约束力;证据6的承诺书不是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证明巨星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资格,只有经登记备案的物业管理合同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证据8、9、10形成的过程以及要证明的内容,不发表质证意见。法庭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巨星物业对顾然地的证据3提出的质证意见,顾然地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印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故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证;顾然地的证据4,其真实性应予确认,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使用浴缸是否危害楼体;巨星物业的证据1、6,经核查属实,应予认证;顾然地质证时,虽然认为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业主公约未经备案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没有提交能支持自己这个主张的证据,故对这个主张不予采纳。巨星物业的证据8、9、10,不能直接证明该物业制止顾然地吊装浴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不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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