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杨富斌在取款时,是否多领了1万元现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石林建行和被告杨富斌对2002年2月16日杨富斌取走了4把封好的纸币和10张零散的100元纸币无异议,只是对面额为100元的两把纸币其中的张数有争议。从储蓄所的监控录像带中可以看出,储蓄所工作人员交给杨富斌的4把纸币,均已封好。按照银行系统的规定,整点纸币现金时,无论纸币面额大小,均应以100张为单位扎成把,这已形成惯例。据此应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应按100张计算,每把为1万元,两把共计2万元。加上无争议的1000元现金和50元面额的两把纸币,杨富斌当日取走现金总计3.1万元。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误将3.1万元当作2.1万元交付给杨富斌,杨富斌当日实际多领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杨富斌多领的1万元现金没有合法根据,也给石林建行造成了损失,应属不当得利,杨富斌有责任返还。对杨富斌关于100元面额的纸币每把仅为50张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6日判决:
  被告杨富斌于本判决生效时,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石林县支行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富斌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我取得的存款实际只有2.1万元人民币,没有不当得利。原判仅根据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银行惯例就作出判决,缺乏说服力。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石林建行的诉讼请求。
  石林建行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石林建行为证实储蓄所工作人员在营业活动中经手的纸币,每把均为100张,向法庭提交了由该行会计国库发行科出具的证明以及《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这一规范性文件。上诉人杨富斌对《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强调每把纸币应为100张的规定,仅适用于银行内部整点收入现金的情况,对外支出的现金则应以当面点清的为准。每把纸币的封签只能在银行内部发挥作用,对外是无效的。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取款经过无异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仍是:杨富斌当时取走的是3.1万元还是2.1万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