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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游泳池游泳,应当有监护人陪伴。一旦发生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要求进场游泳的情况,游泳池的经营者有义务向其告知危险性并有权拒绝其入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谢卓超年满十六周岁,其年龄、智力说明其已具备预见游泳的危险性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谢卓超去游泳池游泳,无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被告太阳城公司同意谢卓超进池游泳,说明该公司也认可谢卓超具有这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太阳城公司既然接受了未成年人进场游泳,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太阳城公司以原告谢福星、赖美兰监护不到位、谢卓超未经监护人同意就去游泳本身有过错为由,主张自己无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谢福星、赖美兰提出,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判令被告太阳城公司给付其谢卓超死亡赔偿金56390元、丧葬费3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32000元。太阳城公司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本案的赔偿问题无异议,应予确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太阳城公司应当给付的谢卓超死亡赔偿金是56390元,扣除预先支付的5000元,尚应给付51390元。给付丧葬费的目的,在于赔偿家属因殡葬死者遭受的损失。谢卓超的火化费等4426元属丧葬费范畴,此款已由太阳城公司悉数支出,谢福星、赖美兰为此没有遭受损失,现请求赔偿3500元,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补偿的对象是由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本案死者谢卓超尚未成年,生前没有扶养他人的能力,更没有实际扶养他人,故谢福星、赖美兰请求判令太阳城公司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32000元,此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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